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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查报告7篇

随着人文水平的发展,大家逐渐了解到自查报告的重要性,端正态度写自查报告是尤其重要的,如果敷衍了事,那么我们的能力很难得到提升,58汇报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土地自查报告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土地自查报告7篇

土地自查报告篇1

改革任务:继续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序时进度:截至目前,全县流转土地面积xxx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新确权面积xxx万亩)的50.1%。已实现全县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以上的任务目标。其中,50亩规模以上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万余亩。

任务成效:

近年来,我县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搭建平台,建设了19个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流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基地建设提供了创业平台,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我县农业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村劳动力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为全县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可以让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还可以得到比自主经营更多的`收益,既节约了生产成本又解放了农村劳动力,既为农民开辟了稳定增收渠道又提高了规模生产所带来的单产收益,改变原先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种植、集约化经营,让更多的农民得实惠。二是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全县除种植各类蔬菜40多万亩外,还拓展到花卉、苗木、中药材、水果、特种种养殖和休闲观光等领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提升。

具体做法:

1、量化目标任务,纳入乡镇年度综合考评。一是乡镇建立规模流转50亩以上大户数据库,实行跟踪动态监管。二是建设了xx县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实现了县乡土地流转信息联网。三是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搭建了市场交易平台。

2、继续加大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今年,县政府出台了《xx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x政办秘〔20xx〕142号),加大了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特色种养业的奖补力度,进一步激发了我县农村土地流转活力。

3、建立xx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推动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促进农村资源阳光透明运行,县政府出台了《xx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秘〔20xx〕146号)和《xx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秘〔20xx〕147号)文件,成立了xx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下农村步土地流转合同签订、鉴证、评估、备案搭建了很好的平台。

4、开展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活动。通过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活动,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奠定了良好基础。

5、切实做好“县、乡、村”三级调节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工作,县乡村加大对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力度,积极化解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

土地自查报告篇2

根据《x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土地流转站、以及有关农业,农经、民政、司法等部门对各村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了细致的`自查。

一、基本情况

我镇共有人口x人,x户,xxx

二、检查结果

1、我镇土地流转期限一般为1-2年,没有超过二轮土地延包期限的情况。我镇土地都是水稻种植和水产养殖,都是流转前经村委会统一规划的,不存在受让方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

2、我镇土地流转由于期限很短,村民之间一般都是口头协议,给流转合同签署、备案造成了一定困难,但是通过镇流转站和村委会精心摸查,督促村民签订流转合同,近年来,各村都能够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指导流转双方规范合同书,并备案装订,安排专人保管。

3、经过详细检查,我镇各村在流转过程中不存在强迫、阻碍、承包方意愿等违法违规行为,都是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的流转。杨渔姚渔两村村委会和全体村民也都签署了土地流转委托书。集体发包也都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不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土地自查报告篇3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土地流转半年工作自查报告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完成情况。

目前,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合作社34个,其中:竹产业19个、养殖业4个、粮食加工业1个、旅游服务业1个、石斛中药材2个、其他7个。分布在全市16个乡镇的96个村中(文华街道办事处未建农民专合作社),注册资本1117.9万元、注册会员2297人,带动农户4.1万多户,占全市农户总户数的67%。各镇乡街道依托自身产业优势,均培育出各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形成了覆盖竹产业、粮食、蔬菜、中药材、畜牧业等主导产业的合作,极大地带动和促进了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现有的3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运行情况好且比较规范的有4个,分别是长期的生猪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复兴竹原料农民专业合作社、天台鸟骨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旺隆兴农竹业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比较好的有1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竹业、农资和沼气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较差的有1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开展工作的有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注册的合作社中,社员总数在10人以下的合作社有7个,占合作社总数的20.6%,10-50人的合作社有21个,占总数的61.7%,50-100人以上的合作社有2个,占总数的5.8%,100以上的3个,占总数的8.8%。目前,全市注册村级合作社有2个,乡级合作社有32个。

今年已建农民专业合作社6个,其中竹原料专业合作社5个,蔬菜专业作社1个,完成计划13个的46%。今年我市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建设,分别将长期镇生猪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复兴竹原料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社建设示范点。长期镇生猪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较多,且经过申请入会,社员入股可多可少,合作社内部管理较为完善,合作社制定统一的生产规范,在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同时,并为社员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建立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在经营过程中首先让利于社员,为社员组织优质低价的生产资资料,以高出市场价格收购社员的产品,对非社员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畜产品均按市价格进行经营,合作社的利润主要来自于非社员的经营收入,合作社经营人员实行按劳分配,经营利润主要二次返利和按股分红,合作社的运行完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复兴镇竹原料专业合作社,入会社员95%是种竹大户的.农民,入会社员人人入股,社员的竹原料全部交由合作社销售,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建立了规范的成员账户和各类规章制度,合作社利润实行股金分红和主要二次返利,,财务会计制度等现已较为完善,合作社的总体运作基本都符合《农民专业合社法》的有关要求。今年我市针对不同的群体开展了多次《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的培训工作,在更多更广的范围内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同时,今年我站还开展了多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找准存在的问题,为市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情况

(一)、我市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从全市调查的情况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在农户间流转居多,以转包方式为主的耕地流转户最多。据统计,全市201年5月30日,乡村户数62315户,乡村人口227596人。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统计表明:农村土地流转总户数为6425户,流转农村土地总面积为65085.24亩,占全市农村土地面积的

3.49%。其特点是:(1)按土地流向分类:主要体现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流转为主。在农户间流转有5000户,占全市流转户77.82%,流转土地面积23595.96亩,占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36.32%;流向专业大户1425户,占全市流转户22.18%,流转农村土地面积41364.78亩,占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63.68%。(2)按流转形式分类:是以转包方式为主。转包3126户,占全市流转户48.65%,转包面积22221.86亩;转让1081户,占全市流转户16.82%,转让面积3988亩;租赁1334户,占全市流转户20.76%,租赁面积34727.27亩;互换708户,占全市流转户11.02%,互换面积1614.87亩;拍卖12户,占全市流转户0.53%,拍卖面积2251.8亩;其他164户,占全市流转户2.55%,其他方式流转土地面积156.94亩。(3)按土地类型分类:耕地的流转户最多。耕地流转4861户(其

中田3894户,土967户),占全市流转户75.64%,流转耕地面积11634亩;林地流转1349户,占全市流转户的20.99%,流转面积29119亩;四荒地流转210户,占全市流转户3.26%,流转面积24160.9亩;水面5户,流转面积46亩。(4)按管理情况分类:口头协议流转的户数最多。口头协议4612户,占全市流转户71.18%,流转农村土地面积36970.84亩,占流转土地面积56.91%。签订合同1813户,占全市流转户28.82%,流转土地27989.9亩。其中在公证处公证的1037户,占全市流转户16.14%,在合同管理机关监证的776户,占全市流转户的12.68%,农户自发流转和村组织流转是我市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土地流转的方向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流向外来耕作户;二是流向专业承包户;三是流向农业企业;四是流向一般农户;五是流向其他单位或企业(市供销合作社,纸浆厂等)。

(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1、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意见。

2、帮助复兴镇和元厚镇建立了土地流转工作机构,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3、摸清两个试点村的基本情况。复兴镇凯旋村共有农户825户,人口2843人,耕地面积3217亩,其中:田2522亩,土695亩;现已签订土地流转

合同的农户105户,流转土地面积224.5,占全村耕地面积的14.72%,

元厚镇米粮村全村538户,201人,耕地面积1737亩,其中:田1410亩,土327亩;现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户44户,流转土地面积118.81亩。

在流转的形式上,主要是以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流转土地价格一年400元/亩。农户土地租出后给老板打工,每天工资30-40元,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增加了农民收入。

4、指导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元厚镇米粮村流转土地44户,共签订土地流转44份。其中:民营企业家李复生租土地117.31亩,板桥的曾和梅的1.5亩种草养兔。

复兴镇凯旋村流转土地农户105户,凯旋村与农户签订105份土地流转合同。村又将流转来的土地分别与四川宜宾林海集团租用土地105.86亩,栽培竹荪。市农业局租用土地47.4亩,栽培玉米,复兴镇政府租用土地39.24亩栽培莲藕,纳溪枇杷发展有限公司租用土地32亩进行蔬菜种植。

5.试点工作取得的效果:民营企业家李复生租土地117.31亩,种优质蔬菜10亩,收入30000元。木瓜各10亩左右。用90多亩土地种玉米,养殖母猪30头,今年上半年出售子猪100头,收入35000元,现有子猪120头。曾和养

殖长毛兔和商品兔现有100只。四川宜宾林海集团租用土地105.86亩,栽培竹荪、木耳,已收获鲜木耳5000多斤,目前竹荪长势良好还没有到收获的季节。市农业局租用土地47.4亩,栽培玉米,复兴镇政府租用土地39.24亩栽培莲藕,纳溪枇杷发展有限公司租用土地32亩,现转租给柳汉鹏进行蔬菜种植。

土地自查报告篇4

我们“中国农业大学赴鄱阳小分队”在7月13号顺利抵达鄱阳县,开始了我们内容充实的暑期实践活动。

在鄱阳县农业局的安排下,我们前往了三庙前乡万安村,走村访户,发放问卷,收集信息,从各个角度分析研究了当地的土地流转问题。

万安村所属的江西省属于中部地区,人民普遍生活水平较低,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导向的农业大省。江西省地处平原地带,水域充足,气候适宜,很适合种植农作物,因此耕地较多,很适合我们在这里研究土地流转问题。另外其所属的鄱阳县又因为内有中国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水产资源很丰富,成为了全国第二大水产县。鄱阳县根据自己独特的地理优势,水田多,水域多,且气候适宜的特点,发展了土地耕作与水产养殖两者兼并,协调发展的特色农业生产方式。另外鄱阳县还花大力气建设开发了鄱阳湖湿地公园,这一引得游人纷至沓来的旅游景点,并与周边县市着手建设“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取得了很好的收益效果。在县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大家的生活水平取得了稳步的提升。我们深入村民家中,与村民促膝长谈;还前往了村政府,与村支书,村领导热切交谈,对当地的农村发展现状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万安村靠近鄱阳镇,因此相对比较富裕繁华,村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都比较高。但由于人口众多,耕地面积却不是很充足,因此有一半以上的青年劳动力选择了外出打工,补贴家用。我们还了解到,当地有好几个百万富翁,他们都是在外拼搏了数十个年头,开厂经商,衣锦还乡,又将挣来的钱用来发展家乡,邀请更多的本地人去他们所经营的厂子打工。青壮年劳动力流失较严重,是万安村的普遍现象,因此在家里务农的大多都是上了岁数的老人,或者不愿出门的中年妇女=,亦或是身体不便,只得留在家里务农的残障者。

在我们回收上来的问卷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家里既没有流入也没有流出土地的人”很少,我们甚至没能完成10份问卷的量;而家里有流入土地与家里流出土地的村民相当之多。我们了解到,当地土地流转现象其实相当的严重。一个重大的原因就是当地劳动力的过多流失,为了处置闲置的土地,

很多村民就选择了转让土地给想要种植更多物的村民。这样一来,既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不会使得土地撂荒,又能收的租金,充作另一份收入。

问卷中还反映了另一个现象,就是会签订文字合同的村民几乎不存在。在村民们看来,他们选择的合同对象都是熟人,邻居,亲友,他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对方不会违约,因此口头合同足以。他们反而觉得签订文字合同是对对方不信任的表现,而且文字合同又繁琐,对于文化程度不是很高的村民也是一种障碍。因此,他们只是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用口头协商。

另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在于,他们中很少会有人去登记流转合同。在《土地承包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避免日后发生的各种纠纷。大部分村民都表示,他们不登记是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要登记,这也放映了当地的村干部在宣传土地转让事项的过程中有疏忽,没能让村民了解到完整的转让过程。因此加强基层土地转让制度的宣传力度,对于完善土地转让政策有积极的作用。另外还有少数部分人表示,他们也是知道要登记的,但是他们不知道要去哪里登记,不知道应该如何登记,他们同时也很害怕麻烦,因此也就选择了不去登记。而不登记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各类转让纠纷的发生,在发生纠纷后,受害方又难以获得应得的司法保护,这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很不利的。

当然可喜的一点我们还是要看到的,就是很少村民表示他们曾经因为土地流转问题而发生过纠纷。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因为都是熟人,而且村风淳朴,即使遇到了一些问题,他们也能够在村政府的调解下,化解纠纷。

在我们统计后发现,大多数村民选择的流转方式都是转包或者出租,少数村民选择的是委托代耕。流转租金的支付方式要么是分年度以现金支付,要么是一次性全部用现金支付,很少有人会选择用粮食等食物支付。另外就是大部分的土地转让之后用途跟之前保持的都是一样,没有浪费或者用他用的。

土地流转问题作为当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的建设发展,因此对其的关注很有必要。土地流转政策首先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其主要形式有代耕代种,这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

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转包、转让,以此种方式流转土地的主体一方是农户或农民集体组织.。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指农户或集体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让与他人的行为。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政府或村组组织先从农户或集体组织那里租赁土地,然后进行转租并从中谋利的行为。互换:单个或者一部分承包户主动或在集体组织指导下与本集体中的其他承包户自愿调整地块,使承包地连片集中的行为。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自新中国成立至今经历了数个相应的历史阶段,并发展为现在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耕者有其田”这是第一个阶段。它是以政权的力量将土地的地主所有变为广大农民所有,从而结束了中国201多年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了个体所有个体经营的新的农村土地制度。自耕农制度转变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第二个阶段。1979年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全面推行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第三个阶段。该制度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农民在承包土地的同时上缴一定的物资和税收,农民在承包经营期内有较强的自主性,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所种植农作物进行一定的调整。

土地流转政策是当今中国惠及农民的一大新的举措,反映了农民的能动性的增加,农民能一定意义上成为土地的主人了。这样既使得土地利用率不断增高,撂荒现象不断减少,又迎合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实在是为一石二鸟之举。但其的推进与实施中,还是存在有一些问题的,只有从农民自身出发,去理解问题的所在,不断完善制度,才能使得农民成为真正的受益人。

土地自查报告篇5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5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成果进行了认真自查,重点对规划基数、上级规划指标落实、规划图数一致及规划数据库等进行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划基数,辖区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农用地中耕地公顷,园地860公顷,林地公顷,牧草地59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6457公顷。土地总面积及各类用地面积与市核定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一致。

二、上级规划指标落实情况

(一)耕地保护指标至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公顷。规划安排补充耕地5984公顷,超过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5984公顷;规划控制耕地减少面积3209公顷;低于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减少控制规模3209公顷。文本中安排的土地开发增加耕地3804公顷,复垦增加耕地94公顷,整理增加耕地2086公顷,耕地增加之和与规划确定的补充耕地指标一致;文本中安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304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允许减少耕地1769公顷,灾毁减少耕地控制在136公顷,耕地减少之和小于或等于上级下达的耕地减少量,与规划确定的增加耕地指标一致。规划中确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超过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机动指标之和。

(二)建设用地调控指标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697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364公顷以内;规划期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3100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2656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304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共计2188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共计912公顷。至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面积控制在162平方米以内。批注[w1]:《规划》中上述用地安排严格落实了市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用地指标。

(三)中心城区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规划》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的空间管制,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用地6160公顷,其中,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总用地规模6160公顷,包括允许建设区3988公顷,含现状建设用地3130公顷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85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2172公顷,绿心绿带等其他用地0公顷;中心城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之外的用地规模4631公顷,其中限制建设区4631公顷,禁止建设区0公顷。规划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达到30万人。包括现状人口14万人,规划新增人口16万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224平方米,规划2020年人均建设用地205平方米。经审查,《规划》安排的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规划》分解下达给中心城区新增用地占用的乡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相匹配,2020年中心城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确定,符合《城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土地自查报告篇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简介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在2009年1月国土资源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内容、审查和报批等项作出明确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详细介绍 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具体借助于土地利用结构加以实现。

土地资源配置是指对土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部门之间(用途之间)数量、质量、区位的分布状态。时间、空间、用途和数量是构成土地资源配置的四项基本要素。

土地利用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三章的规定,我国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审批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①省级、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②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政府授权设区市的市政府批准;③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宁波市、台州市等长三角城市均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报批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乡镇规划报省批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报本级地级市批准);④设区的城市郊区的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农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的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内容

1.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2.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是否落实。3.各类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果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5.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7.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清晰。

9.采用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规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区划调整的;b、国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及国家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基本农田的;c、国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环保、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但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d、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指标已预留,但由于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或已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实际位置需作调整的;e、建设项目符合符合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条件的;f、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相符),全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非耕地的;g、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城镇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完成后,可以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一般一年只能提一至两个项目,项目类型没有限制);h、国家和省重大基础建设的拆迁安置、抢险避灾安置和下山脱贫安置用地,确定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先用后批)。

规划组成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规划目标 1)总目标 区域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即三个效益的统一。

2)具体目标

是总体目标下的子目标,是总目标的具体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

规划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给量预测 3.土地需求量预测 4.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 5.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6.土地利用分区

7.确定实施规划的措施。规划任务

①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的组要依据。

②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时空上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保证充分、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盲目开发。③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监督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

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不同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市以下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明确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国务院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通过充分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即确定规划目标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城镇用地面积5项为控制性指标。

国务院批准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项控制指标为: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即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公顷;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万公顷(637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万公顷,占耕地保有量的84%;城镇用地总面积控制在27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合肥市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通常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定计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查、严格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审查,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编制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要求;

3、土地供给能力;

4、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

5、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1、调查研究

摸清土地家底(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研究、土地供需分析。

2、编制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文本、图件。

3、审批。

国务院审批全国、省级、省会及大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政府批准除国务院审批外的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点

1、整体性

2、长期性

3、战略性(研究用地的供需平衡)

4、控制性(下一级受上一级的指导和控制,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上一级的反馈)

土地自查报告篇7

长期以来,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20世纪50年代全国进行的土地改革,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70年代末80年代初进行的农村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使农民的利益同土地经营好坏直接联系起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因此,党和政府把家庭承包经营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宣布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求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避免不了的。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明显加快,规模扩大。在这种态势面面前,从事农村工作和农村政策研究的同志,认识、决心和态度不尽一致。有的主张大胆积极推进,有的则比较谨慎、稳健,显得有些疑虑。下面,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必然趋势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际上一直在进行。早在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通知(即中央第三个一号文件)中,提出

“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当时,党的政策是鼓励农民之间通过转包逐步集中土地。同时规定“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近年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明显加快,流转范围扩展,不单是在农民之间流转,而且大量地向多种所有制的农业企业流转,这是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原因形成的。

第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二、三产业兴起,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城市化的逐步推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加快。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多数劳动力已从农业转到二、三产业。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沿海发达地区缺乏劳动力,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东部流动,沿海发达地区有些村,外来民工人数已超过本村农民总数,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就是说,发达地区的农业劳动力大量转向二、三产业,欠发达地区的农业劳动力大量转向发达地区。在一些地方,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关系开始发生变化,种地已经不是他们生活的唯一依靠。

第二,近一个时期,按传统方式经营农业的比较效益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加上土地的税费负担重,农民种地不合算,因而在部分地区土地粗放经营和抛荒较为严重,最早出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向中西部地区蔓延和扩展。四川丘陵地区,农民种地不如外出打工,土地转包不出去,不少农民愿意把承包地出租给业主经营,收取租金,比他自己经营土地的收益还要好些,稳当一些。

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加上政府的鼓励,发展进程加快。农村中的专业大户、城市工商企业、民营企业家、外资公司等到农村成片租地开发的情况越来越多,先是开发荒山荒坡,发展到耕地连片开发,促使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快。这些业主从经济发展的前景和投资效益考虑,决定投资农业项目,建立农业企业。他们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农业设施,按照现代企业的办法搞农业,他们要求建立适度的规模经营,采取连结农户和向农民租用承包地的办法,建立一定土地规模的生产基地和示范园区。农民觉得种地不合算,农业企业主却想租用土地,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快的重要原因。

第四,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县、乡两级的领导,关心如何发展当地经济,关心如何增加农民收入,他们想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让农民更快地富起来。因而多数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加以支持和鼓励。从宏观来看,我们要“挑战传统农业,构建现代农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必须优质化,多样化和标准化。而分散的小农家庭经营是很难做到的,必须发展农业的企业化和产业化经营。因此,我们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这样,从近期来看,有利于农业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农民增收;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

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加快,各方面的议论越来越多,也引起了一些同志的疑虑。有的对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提出怀疑。有的发表文章说,“目前还不具备全面地、大规模地进行流转的条件,不宜炒得过热”,不能把一些地方出现的抛弃现象视为集中土地的“大好时机”。有的举出例子,说有个地方,承包商租用农民的承包地种莲藕,开发了3年,后来市场销路不好,夹着皮包就跑了,留给农民的是烂泥塘,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类问题,确实也有可能是会发生的。因此,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这个问题的政策性很强,影响面很宽。我们既要积极推动,又要把工作做好、做细。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

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少数确实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最近,中央领导同志讲,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条件、自愿、依法、有偿、规范”的原则。

总之,这项工作既要积极探索,又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办法,有序稳妥地推进。

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切实保护农民的权益

这个问题,现在有一些地方重视不够,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强调。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问题,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坚持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坚持土地承包政策。因此,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定要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权益。不仅要维护农民的眼前利益,而且要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构建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因为它涉及到国家、集体、农民三方的利益,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总之,具体到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构建,要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着眼于城乡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流转制度。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加强。原有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尤其是近年来中央相继出台了减免农业税及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的优惠政策,以前一些弃耕和不要地的农民重新要地耕种,使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更加频发。因此,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对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现状和方式

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总体水平不高,因而河北省土地流转规模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调查显示,在已发生的土地流转面积中,农户自发流转占%,乡村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占%。

二、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认识不到位。目前,部分乡镇领导干部思想不够解放,对城乡统筹发展,特别是对农民市民化、乡村社区化认识不够,缺乏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组织、指导和管理手段。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也认识不足,观念落后,致使土地流转运作显得比较困难和被动。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户自发流转仍居主流,土地使用权在流转中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有86%的农户在转出土地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种不规范的状态,容易引发农户之间的土地纠纷。土地流转存在短期行为。农地使用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土地的流转,我国农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小农意识,对土地的依附性强,农民惜地心理较为严重。目前,全省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阶段,许多土地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由于土地收益及自己未来具有不确定性,大部分人倾向于土地的短期流转,所以,他们也不肯对土地做较大的投入。强制性的土地流转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农户自愿的原则。但是有些地方却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方式推动土地流转,随意改变农户与土地的承包关系;有些地方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期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这些行为势必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建立相应的流转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各方面的有效服务。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直接影响土地的流转。调研发现,河北省一些地区,因土地流转和租赁市场发育不健全,中介组织匮乏,致使土地

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由于尚未建立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土地流转费的确定没有可操作的价格标准,容易引发毁约、竞相压低租金等诸多纠纷。

三、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对策和建议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依据我国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制定出台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条例等相关的政策法规,重点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在确保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公正地确定补偿标准;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加强对合同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应以强有力的政策法规来引导农村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各级干部要充分认识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势头越来越好,这也是农业发展的出路和方向。但是要进一步搞好农业新一轮结构调整,各级干部,特别是镇、村两级干部,必须提高认识并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正确引导土地流转,转变农户传统经营观念,增强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主动性,妥善解决农业结构调整与土地流转的关系,对农村中业已形成的土地自发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并完善管理机制,引导其步入健康合法的市场交易轨道。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基本原则。要引导农民依法、自愿参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严禁侵犯承包农民权益事件的发生。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参加流转,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其次,农村土地的承包户有权从土地流转中获得合法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再次,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有序进行,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已形成稳定流转关系的应当签订流转合同,以规范和保障流转关系,使农村土地流转进入规范化运行轨道。规范农用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规范的操作程序,首先,土地承包者有转出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自己与农户协商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流转申请。征得同意并报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再进行流转交易,以规范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其次,土地流转双方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原土地发包方有权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监督,防止集体土地权益的流失。同时,农用地流转合同还应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产权变更登记,需要公证的,可到政府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做好合同的备案和管理,以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应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市场和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系统,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拟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协调土地资源的配置,协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组建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土地资产经营公司等,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为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搭建平台。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把农民不愿耕种的土地集中起来,有偿交给中心或公司经营,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规范化公司运作。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协调。土地制度在过去20多年变迁的基本脉络就是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不断增强。但农民的土地权利仍然受到制约,这里面既有权利实施的困难也有对权利本身的重大限制。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一直处于相对弱势制约了他们参与经济增长的能力。土地流转能够有效使农民地权物权化,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河北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河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必然会越加频繁和复杂,而土地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河北省应以立足土地流转现状,从法律上推进和保障农民的地权实现。

如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逐渐减弱,而投资功能逐渐增强,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规范有序地流转是农村土地的发展趋势,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应有体现。笔者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的分析,深刻认识到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与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解决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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